交通事故致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由侵权人承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作者:郑君律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08 09:41:20

保险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系基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约定。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不赔偿停运损失。该合同条款系免责条款,保险人采用加粗字体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合理的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张某承担。

综上,我们认为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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