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中车辆刹车性能不符合标准是保险公司免赔率的理由吗?

作者:郑君律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6-02 22:35:18

在我们律师日常办案中经常会碰到保险公司会提出,肇事车辆制动不合格构成商业保险条款中的免赔事由,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经检验制动不合格,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那保险公司上述的抗辩是否合理,是否真的免赔呢?

我们认为,这个抗辩是不合理的,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车辆管理机关进行了检验,且检验合格。基于合格的检验,驾驶人员有理由相信车辆符合上路行驶的条件。至于车辆发生事故时能否检验合格,车辆的驾驶人员无法预测和控制。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检验不合格”是指事故发生时检验不合格,而我们认为该条款中的“检验不合格”指的是“车辆已按照规定进行年检,经检验不合格后仍上路行驶的情形”。根据《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也即,保险公司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明显加重了对方的义务,显失公平,故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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