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次事故发生在杭州拱墅区,驾驶员在人行横道线上撞死行人,驾驶员第一时间委托我介入,经和死者家属多次协商后取得谅解,并和保险公司签订赔偿协议,本案最终在检察院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2020年4月27日5时3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号牌为浙AD6××××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自潮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东路口,在驾车右转弯时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30km h)、未注
前言:杭州建德的一起在斑马线上的交通肇事罪案,经杭州律师郑君辩护,本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浙AH××××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富衢线131KM+200M(航头镇溪沿村)路口时,与由北向南从人行横道通过路口的行人王某相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
案情】2022年1月,于某在保险公司为其三轮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一年。2022年6月,于某将案涉车辆停放在某段路段的下坡处,下车后发现车辆前溜,遂站在车前方推车阻拦,被车辆和路旁电线杆挤压身亡。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于某的近亲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保险人于某作为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一种观点认为,确定第三者
原告:冯某某,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046666,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财富中心昌蒲街308号。负责人:陈强龙,总经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袍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
原告周某某起诉称:2012年12月5日凌晨,被告陈某2驾驶浙C 轿车从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往水头镇方向行驶 。 当日2时35分许,途经57省道12Km+720M处即平阳县麻步镇陶贡村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由原告周某某驾驶的浙C 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浙C 轿车车上乘员李某某、欧某2英受伤的交通事故 。 事发当天原告被送往平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原告所驾驶的浙C 轿车被撞后,经车辆维修部门拆解估损的维修费用高于车辆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