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助力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受伤,经交警认定,燃油助力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但燃油车未投保交强险,燃油车是否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
1.采用汽油作为动力装置驱动、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km/h、整车重量超过40kg的燃油助力车不符合非机动车的国家标准,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将燃油助力车认定为机动车。
2.燃油助力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交强险的燃油助力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燃油助力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参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本案肇事的燃油助力车应是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应按规定上牌并购买交强险,并且公安交管部门已经在事故认定书中对车辆的性质属于机动车作出了认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孔某某所驾车辆系机动车且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故毋某某要求孔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毋某某的再审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孔某某所驾驶车辆不在机动车范围之内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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