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下车后被自己车子撞伤保险公司赔偿吗?

作者:浙江法制报 来源:浙江法制报 时间:2021-04-21 14: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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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司机都遇到过这种尴尬的情况,停车后车子突然移动起来,遇到这种情况,千万别盲目去阻挡。开化的程先生就因此丢了性命。事发后,死者家属将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司机因自己的车失控被冲撞卡住致死,究竟谁来担责?近日,衢州市中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程先生与妻子育有3个子女,养活一家的重担都落在他肩上。为补贴家用,程先生从事拉货行当。一日,他驾车在某猪场装运树木,在配合砍树人员装车过程中,车辆突然自行移动,眼看就要撞上前方他人,情急之下,程先生追随移动车辆准备采取阻止措施,不料却被车辆与立在地上的钢管卡住不幸当场死亡。

“事发后我们找到保险公司,但他们却说这事他们不赔。”程先生的妻子余女士说,丈夫是家里的经济支柱,意外发生后,她很无助。2020年年底,程先生的家属一纸诉状,将承保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万余元。

“程先生虽然是车辆驾驶员,但事故发生时,他已经离开了车辆,驾驶行为已经终止,不属于车上人员,其在车外为阻止车辆自行移动的行为应视为第三者,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代理人牛律师说。

保险公司却认为,程先生不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第三者的定义。虽然程先生离开了车辆,但其试图继续管理控制车辆的行为应视为继续履行驾驶人职责,是驾驶行为的延续。他的身份不能因空间变化而发生转化。再者,如果认定程先生为第三者,本案中就出现了“自己赔自己”的场面,违反了责任保险的最基本原则。

开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者”“车上人员”的概念亦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本车驾驶员”,应以事故发生时受害者是否已经脱离本车为判断标准。本案中,程先生并非事故发生瞬间脱离本车,而系事故发生前即在车外,已对机动车危险失去实际控制,其死亡损害结果既不是发生在车上也不是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从时间、空间上来衡量,其已不属于“本车人员”的范畴,而应当认定程先生已经转化为“第三者”,因而也不是被保险人。故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万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衢州市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投保人通常情况下是被保险人,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在这起事故中,涉案货车驾驶员程先生驾车行驶至目的地后,停车熄火离车等待装载木头,正当合理,具有正当性。在此期间,其无需驾驶控制车辆,不宜认定为该车的驾驶员。根据现场照片及当时在场人的陈述,案涉货车是在木头装载基本结束后发生自行溜动,程先生因此前往试图控制车辆,亦是正当之举,其死亡损害结果既不是发生在车上也不是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认定其为第三者更为公平合理,亦更符合交强险的保障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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