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人员指使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

作者:浙江法制报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5-07 14: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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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为何店长被判刑?

店员送外卖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店长既没驾驶车辆,也没在事故现场出现,却构成交通肇事罪?

近日,经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店长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李某是鄞州区一餐厅店长,平时主要负责店内的日常事务。2019年7月,李某雇佣未满16周岁的小王在店内工作,并指使小王驾驶店内的二轮电动摩托车送外卖。

2019年9月的一天,小王在送外卖途中,因逆向超速行驶,与行人邹某发生碰撞,致使邹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鄞州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小王虽然是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但因其未满16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而李某作为小王工作单位的主管人员,明知小王未满16周岁,仍指使小王违章驾驶电动车送外卖,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显然,李某的行为属于“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鄞州区检察院于是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文章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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