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院对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判决案例

作者:郑君律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11 10:03:48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交通事故部负责人郑君律师整理杭州地区各法院对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判决的整理:【在保险理赔款足够的情况下,法院原则上一次性判决】


滨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说理部分:2020年1月8日,杭州众康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出具《配制辅助器具(假肢)证明》,载明结合原告左小腿截肢术后等检查结果,为了尽量弥补因截肢给患者生活心理上带来的影响,使患者恢复部分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简单生产劳动,恢复性、回归性社交,且需符合“稳定性”、“安全性”要求,特建议安装普通适用型之骨骼式小腿假肢,价格为78000元,加配硅胶套,价格为12000元,假肢总价为90000元。上述假肢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使用年限约4年,假肢的维修费每年为该假肢总价的8%。硅胶套使用年限约为2年。原告于该日支付杭州众康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医疗仪器器械小腿假肢及医疗仪器器材假肢配件(硅胶套)共90000元。针对原告假肢费用、假肢维修费用及加配硅胶套费用,本院准许平安保险提出的询价申请并向杭州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浙江省康复器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询价。杭州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询价回复载明:根据患者残值伤情的需要适合安装普通适用型之骨骼式小腿假肢壹具,上述假肢费用为86500元,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使用寿命约为四年,假肢每年的维修费为该假肢总价格的5%,其中硅胶套价位为10000元,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使用寿命约为贰年。浙江省康复器材工贸有限公司询价回复载明:建议配置普通适用型假肢,假肢价格为62000元,硅胶套价格为10000元;假肢的寿命与使用频率有关,一般正常情况下使用年限为四年,每年维修费用约为假肢价格的5%,硅胶套每两年更换1次。

……

对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之规定,结合原告受伤情况及需配置假肢以便生活之客观事实及询价回复,本院认定假肢配置费用为75500元,假肢使用年限4年,每年维修费用为假肢费用5%即3775元,硅胶套费用为10000元,硅胶套使用年限为2年,故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为553000元(75500元*20年/4年+3775元*20年+10000元*20年/2)。


拱墅区人民法院:

法院说理部分:

2019年12月26日,梁昌金至精博公司安装了义肢,付款65000元。精博公司出具配置证明:为了尽量弥补因截肢给患者生活所带来的影响,使患者配肢后能适应各种路面行走,恢复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并从事简单的生产劳动,故根据患者伤情的需要,适合安装骨骼式普通适用型之小腿假肢,总价为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其中包含硅胶套捌仟元整(¥8000.00)。使用年限及维修:在正常使得情况下,使用寿命约为四年,假肢每年的维修费用为该假肢总价的8%,硅胶套正常使得情况下,使用寿命约为二年,无维修费用。

……

根据梁昌金的伤情,需要配置假肢,其至精博公司配置了假肢,并要求按此费用计算后续配置费用。人保亳州公司提出异议,并提出该费用明显过高。诉讼中,本院向其他两家假肢配置机构进行了询价。其中一家回复普通适用型只小腿假肢价格为63500元;另一家回复假肢价格为59800元。使用年限均回复为4年,每年维修费用均为假肢总价的5%。故本院综合考虑,确定假肢费用为62000元,使用年限为4年,每年维修费用为假肢总价的5%。赔偿20年的假肢总费用为31万元;20年的维修费用确定为54000元;硅胶套的使用费用为40000元,合计404000元。


​萧山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原告在杭州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配置了价格为76000元的普通适用型上臂肌电手假肢。杭州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证明,该肌电手假肢正常使用寿命约4年,维修费为假肢价格的5%/年。

本院认为:……有关原告配置的假肢,经向受诉地多家假肢经营者询价及查询,已安装的假肢价格确实偏高,但因该损失确已产生,本院予以支持为宜;此后的假肢,根据其正常使用寿命、市场行情及配件损耗等因素,结合原告的年龄,酌情以50000元/具、每5年更换1次、更换3次为宜,并以50000元的5%/年确定维修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282500元[假肢226000元(76000元+50000元/具×3次)、假肢维修费56500元(76000元×5%×5年+50000元×5%×15年)]……


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说理部分:

2020年6月2日,杭州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王永林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假肢)的证明,王永林于2020年3月3日在我公司安装普通适用性之碳纤半足假肢,价格为人民币20000元。患者出院穿戴假肢生活一段时间,经常因右足疼痛不能行走,于2020年5月25日来我公司检查。经我公司技术人员详细检查,患者残肢有部分皮瓣术后疤痕粘连,踝关节稳定性较差,原假肢对患者上述症状无法起到改善作用。故根据患者伤势特殊情况需要,适合安装普通适用型之碳纤性储能半足假肢,价格为人民币40000元,该假肢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使用寿命约为4年,假肢每年的维修费为该假肢总价的8%。王永林于2020年3月3日支付“专项化学用品”费用20000元。因王文君及保险公司不认可王永林假肢价格,本院将假肢询价的义务分配了王文君及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在微法院上推送关于假肢案件的意见:1、按照中国康复器具协会公布的《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基本产品指导价格目录》中的相关规定,普通适用树脂成型假半足假肢的价格是8000元,杭州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询价回复碳纤维假半足20000元,属于高端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参加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显然杭州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的报价基准是不正确的,应以中国康复器具协会公布的《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基本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规定中的普通实用性为标准。2、根据国家标准《假肢费用赔偿鉴定GB/T24432-2009》中的相关规定,假肢需每年维修保养一次,每具假肢的维修保养费用为装配假肢总价的20%。初装或更换假肢当年由装配机构免费保修。则包括了安装维修的假肢价格应该是8000元+8000元×20%=9600元。保险公司又在微法院上推送了《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基本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该目录载明:碳纤增强式小腿式假半足(具)18000元。王永林的代理人在微法院上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无法确认该证据的来源、证明主体及与本案的关联性;系简单的打印件,不具备任何证明效力,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不应予以采信。对于保险公司在微法院上推送关于假肢案件的意见及《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基本产品指导价格目录》,本院将在本案裁判中予以参考,亦对王永林举证的证据5作为本案裁判的参考。其后,本院向杭州路客康复辅具技术有限公司询价,该公司出具说明,评估结果:为了尽量弥补因截肢给患者生活及心理上带来的影响,使患者恢复部分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简单生产劳动,并有助于恢复性、回归社交,且要求符合“稳定性”、“安全性”要求,特建议安装普通适用性弹性纤储能半足假肢,价格为人民币38500元,上述假肢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使用年限约为4年,假肢的维修费每年为该假肢总价的5%。

……残疾辅助器具费,本院综合考虑王永林年龄、病情及司法实践等,对残疾辅助器具费支持20年,王永林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本院根据市场行情调整其价格为38500元,为229075元(38500元×5年+38500元×19年×5%),含残疾辅助器具费及残疾辅助器具维修保养费。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为1042677.46元。


​江干区人民法院:

 

杭州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徐康康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假肢)的证明》1份,载明:根据患者伤情的需要,适合安装骨骼式普通适用型大腿假肢1具和骨骼式普通适用型小腿假肢1具,大腿假肢价格为95000元,小腿假肢价格为62000元,假肢合计总价为157000元。上述假肢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使用寿命约为四年,假肢每年的维修费为该假肢总价的8%。杭州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开具了骨骼式大腿假肢发票金额为95000元及骨骼式小腿假肢发票金额为62000元。

本院分别向杭州众康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德林义肢康复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对徐康康需使用的假肢价格情况进行咨询。杭州众康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回复意见如下:综合患者基本情况,特建议左侧安装普通适用型之骨骼式大腿假肢,价格为86500元,右侧安装普通适用型之骨骼式小腿假肢,价格为56000元,假肢总价为142500元;上述假肢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使用年限约为4年,假肢的维修费每年为该假肢总价的5%。德林义肢康复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回复意见如下:根据病历摘要,综合其特殊性和适用方面考虑,暂考虑以下义肢,型号价格如下:多轴液压膝大腿假肢,单价72800元;碳纤仿生储能脚小腿假肢,单价46800元;义肢总价为119600元;义肢的寿命与使用频率有关,一般正常情况下使用,此义肢的使用年限约为4年左右,每年的维修费用约为义肢款的8%。

本院认为,……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徐康康的伤情及本院向两家假肢公司的询价情况,酌情确认徐康康双腿假肢价格共计131000元,使用年限为4年,假肢每年的维修费用为假肢总费用的5%,假肢需要更换5次,上述费用共计78600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余杭支公司主张仅支持定残后的护理费不支持残疾辅助器具费,没有相关依据,对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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