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律师郑君简介:杭州律师郑君就职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也是律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部主任,2012年执业至今,已办理上千起交通事故案件,擅长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熟悉浙江地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司法实践。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司法鉴定机构、法院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
本案例由杭州律师郑君亲自办理,案例真实性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某某1,女,汉族,系死者陆某某妻子
原告:陆某某2,女,汉族,系死者陆某某女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君,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汉族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钟某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案件事实
2025年8月21日9时39分许,被告黄某驾驶浙AXX号小型轿车沿XX由东向西行驶,途经杭州市临平区XX小区门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由陆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黄某与陆某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黄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途经事发路段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发现情况过迟;陆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途经事发路段借道通行,未让本道内的车辆先行。
经鉴定,陆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符合机动车定义,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陆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全身多发损伤死亡,其遗体于2025年8月23日在杭州市临平区殡仪馆火化。
浙AXX号小型轿车在渤海财险杭州营业部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三、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事赔偿的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
两原告主张超出交强险部分按70%比例赔偿;被告黄某及渤海财险杭州营业部主张双方均为机动车,应按50%比例承担。原告陆某某2曾就事故认定提出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复核结论为维持同等责任认定。
2. 各项损失的具体数额如何认定?
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408,245元,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
丧葬费:原告主张68,619.6元,被告保险公司认可68,619.5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35,000元,被告保险公司仅认可15,000元
车辆损失:原告主张2,000元,被告保险公司以"未经定损且无相关凭据"不予认可
3. 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
被告黄某主张诉讼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本院认为
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陈述,本次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两原告因亲属陆某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渤海财险杭州营业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付责任;超出部分,由渤海财险杭州营业部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50%的责任比例承担;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黄某按50%的责任比例承担。
针对两原告要求按70%比例赔偿的主张:事故认定书记载黄某存在超速、未注意观察等违法行为,但同时陆某某亦存在无证驾驶未登记机动车、借道未让行等过错。交警部门根据双方过错作同等责任划分,复核结论亦维持该认定。两原告称黄某驾车驶入逆向车道,但根据监控视频及黄某庭审陈述,黄某系因避让陆某某车辆才驶入逆向车道,并非事故发生前就在逆向车道行驶,事故认定书对黄某超速、未注意观察等行为已经进行了责任评价。因此,两原告无其他充分证据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结论,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民事赔偿比例分担为50%。
关于合理损失,法院酌定如下:
死亡赔偿金:408,245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根据陆某某死亡事实及双方责任比例酌情支持)
丧葬费:68,619.5元
财产损失:1,500元(根据三轮电动车受损情况酌情支持)
合计:503,364.5元
五、判决结果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陆某某1、陆某某2共计342,432.25元(其中交强险赔付181,500元 + 商业险赔付160,932.25元);
二、 驳回原告陆某某1、陆某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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