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律师郑君简介:杭州律师郑君就职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也是律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部主任,2012年执业至今,已办理上千起交通事故案件,擅长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熟悉浙江地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司法实践。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司法鉴定机构、法院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刑不诉〔2024〕139 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0 年 XX月 XX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X,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湘云雅苑 10-2503。因本案,于 2024年 8 月 6 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20 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 年 12 月 12 日 5 时 27 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浙AXX号轻型自卸货车在滨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光裕路口时,与戴某某驾驶的在光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光裕路口左转的无号牌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戴某某受伤,经救治于 2024 年 6 月 26日死亡。此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戴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死亡原因鉴定意见,认定戴某某系因交通事故死亡。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 2023 年 12 月 2 日主动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违法信息查询记录、归案及破案经过、接警单详情、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打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证明打印件、诊疗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谅解书、收款凭证、人
民调解协议书、收条;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家属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委托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路面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4 年 11 月 28 日
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简要-有删减)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接受任某某的委托,律所指派郑君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阅卷及向犯罪嫌疑人任某某了解案情后,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符合不予起诉的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任某某在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在事后如实供述,系自首。
二、任某某已经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所有赔偿款已经履行完毕,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三、关于事故责任问题,辩护人本人有几个意见供贵院参考。
1、根据事发现场的监控,辩护人认为戴某某在由南往北是红灯时仍不停车避让(由东往西为绿灯),疏于观察,存在过错;
2、戴某某在横穿公路时(事发前一刻)有靠近道路一侧通行的动作,但又突然横穿马路,存在突变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3、根据交警的现场勘察图显示,在事故现场有十米左右的刹车印,也即说明在事故碰撞前任某某是有踩刹车的行为,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与戴某某的突变行为有很大的因果关系。
4、根据公安的调查,在近几年内,戴某某已发生多次交通事故,且事故责任基本归责于戴某某,侧面反应戴某某漠视道路交通法规。
最后,犯罪嫌疑人任某某认罪认罚,若贵院认为本案不符合不予起诉的条件,任某某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望贵检能给犯罪嫌疑人任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为盼!
申请人:郑君
2024年11月05日
附官方裁判文书(确保案件的真实性):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