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事故律师办理临海脾破裂交通事故获赔22万余元判决案例

作者:杭州律师郑君 来源:杭州交通事故律师 时间:2026-08-06 20:14:15

杭州律师郑君简介:杭州律师郑君就职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也是律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部主任,2012年执业至今,已办理上千起交通事故案件,擅长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熟悉浙江地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司法实践。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司法鉴定机构、法院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

本案例由杭州律师郑君亲自办理,案例真实性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君(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汉族;

被告:某保险公司

二、审理法院及案由

法院: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案号:(2024)浙1082民初9878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三、案件事实

2024年4月10日,原告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吕某某驾驶的浙XX小型轿车在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交叉路口碰撞,致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浙XX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限额20万)、商业三者险(限额300万)及医保外用药险,事故在保期内。高某某经治疗,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脾破裂行介入栓塞术后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吕某某预付7000元,保险公司预付18000元。原告起诉要求吕某某赔偿约19.8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非医保、鉴定费、精神损害优先交强险)。

法院核定损失:医疗费28821.16元、误工费26652.18元(已扣误工期工资3887.82元)、护理费8144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900元、鉴定费1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车损2600元、残疾赔偿金1499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224811.34元。

四、争议焦点

民事赔偿比例:交警同等责任下,机动车方按50%还是60%担责(原告/吕某某主张60%,保险公司主张50%)。

各项损失认定:医疗费(辅料/复查费是否支持)、误工费(是否扣发工资)、交通费(按何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还是5000)、鉴定费(是否属保险责任)。

保险赔付路径:非医保、鉴定费、精神损害是否优先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按何比例补差。

五、本院认为

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依《民法典》第1213条,先由交强险赔,不足由商业险按合同赔。浙江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同等责任,机动车方民事赔偿比例酌定60%。核定各项损失合计224811.34元:交强险全额赔20万(含精神损害3000优先);超出部分24811.34元中,鉴定费1900元属合理必要费用支持,超交强险部分25811.34元按60%=15486.80元,加交强险20万=215486.80元,扣保险预付18000元,实付197486.80元。吕某某预付7000元由高某某从所得款中返还。

六、判决结果

1、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高某某197486.80元;

2、高某某从前项款中返还吕某某预付款7000元(折抵后:高某某得190486.80元,吕某某得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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