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工伤一级到十级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作者:郑君律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8-31 22:39:16

一、伤残赔偿、津贴:

一级至四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

b.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

c.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

d.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a.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90%;

b.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5%;

c.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

d.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75%;

【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伤残职工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要求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其待遇额度为一次性待遇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后的余额。】


五级至六级伤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

b.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的,此项赔偿无;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a.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b.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五级为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用人单位支付):

a.五级为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

b.八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

c.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

d.十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七级为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d.十级为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用人单位支付):

a.七级为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d.十级为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二、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从鉴定的次月开始按月发给)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补充:支付生活护理费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

二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依据法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时,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可以计算,主要由两种方法:

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2、参照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一个人的标准支付。


三、停工留薪工资(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算加班费,其他都算)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评定伤残后,停发工资】


四、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用人单位支付)。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基金支付):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六、医疗费(工伤基金支付):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七、交通费、食宿费用(工伤基金支付):仅指工伤职工从统筹地区至就医所在地往返乘坐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凭票据实报实销。食宿费仅指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所产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天)、规定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每天200元)内实报实销。

统筹地区内发生的交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八、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工伤基金支付)。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基金支付)。


注: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本人工资统一按照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4、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地的农民工1-4级伤残待遇基数统一按照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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