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伤/车损复核申请书

作者:郑君律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9-10 17:43:38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事故当事人)。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第3418814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承担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0月XX日XX时XX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杭州01XX号电动自行车,沿杭州市东马路由北向南行驶,途径东马路与中宁路路口时,靠边停车后起步左转弯通过路口过程中,与沿东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无号牌“小刀”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事故。

于2019年10月XX日申请人收到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341881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于2020年XX月XX日申请人再次收到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34188142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此认定书,申请人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提出以下质疑:

一、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3418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次交通事故于2019年10月XX日发生,于2019年10月XX日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简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时隔九个月后,在事故双方未申请复核的情况下,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再次重新调查,并重新作出与第一次完全不同的事故责任认定,程序违法。

二、该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事故原因分析有错误。

该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写道:“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路边停车后起步,未查明来车方向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未注意让行直行车辆”.事实上,从监控中可以非常明确的看到,申请人张某某是先把电动自行车停靠路边,并一直观察后方车辆情况,在让行多辆电动自行车并确保近距离后方无电动车后才起步。根据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李某在事故发生时车辆的车速鉴定可以看出,事发时李某驾驶的电动车车速在28KM/H-30KM/H,申请人张某某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李某驾驶的电动车超标,超速行驶,且未注意前方车辆动态造成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但该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存在程序违法等诸多错误。所以,申请人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请求复核,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致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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