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复核申请书

作者:郑君律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9-10 17:25:24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一:赵某某1(死者张某某之子)。

申请人二:赵某某2(死者张某某丈夫)。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郑君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3010912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

事实与理由:

2020年08月XX日XX时XX分,张某某驾驶杭备“403XX”“佳丽奇”牌电动自行车与李某某驾驶浙AXX号小型轿车在萧山区XX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XX日收到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301091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申请人对此认定书划分的责任不服,故而提出复核申请。申请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以下质疑:

一、认定的事实有误。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301091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中写道:“……,与沿XX村另一村道由东向北右转弯驶入交叉路口的张某某驾驶的杭备“403XX”“佳丽奇”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申请人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时张某某驾驶“佳丽奇”牌电动车已经正常驶入村道,并非是张某某在右转弯过程中双方发生碰撞事故。具体理由有几点:

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事故现场手机拍摄的照片……。

2、根据交警在事故现场拍摄的……。

3、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的目击证人……。

综上,我们认为……。

二、浙AXX号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超速行驶,超速行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交警在认定事故责任时未予以追究李某某超速的违法行为,责任认定不当。

根据交警制作的现场图我们可以明确……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乡村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的规定,李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超速行驶,且超速行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我们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但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301091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能查明事实,且对李某某超速行为的违法行为在划分责任时未予以追究,划分责任不公。所以,申请人特申请复核。

        此致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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