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送货途中撞伤路人,谁来赔?

作者:郑君律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9-15 14:44:59

典型新型案例分享:


连日来,“外卖行业如何成为高危职业”的话题一度跃上微博热搜。外卖的配送时间是评价外卖小哥最重要的指标,然而在这样的“超速”劳动下,外卖小哥遭遇交通事故的数量急剧上升。当外卖小哥送货途中撞伤路人,该由谁来赔偿损失?

近日,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外卖小哥撞伤路人引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019年12月的一天,外卖小哥小王在接到某配送公司订单后,像往常一样急匆匆出门送货,谁知出门后不久,便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老杨。

交警认定小王驾驶电动车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老杨违反规定横穿道路,负次要责任。老杨受伤送医后,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老杨与小王、某配送平台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小王觉得:“行驶过程中我的车速过快确实存在一定的责任,但我也是想抓紧把外卖送到客人手上啊,这难道不应该由公司负责吗?”

某配送平台公司则认为:“虽然此次交通事故是在送餐途中发生的,但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小王车速过快和老王横穿马路,与我司并无多大关系,而且我们也从未和小王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及雇佣合同。”

据了解,小王经注册成为该配送平台外卖配送员,在完成配送任务后由平台支付相应报酬。注册当天,该配送平台公司为小王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个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限额为10万元。

因赔偿问题一直商榷不下,老杨将小王、某配送平台公司、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配送平台为小王投保的保险中明确,承保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每次事故赔付比例为80%。该配送平台与小王构成雇佣关系,在责任保险赔付后不足部分应由该配送平台对外赔偿。但因小王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可以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故应与该配送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老杨7万余元,而该配送平台公司和小王在保险赔偿外,仍需连带赔偿老王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本案中,小王虽没有与该配送平台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但其对外是以平台网上订餐配送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且在提供配送服务时受平台管理制度的约束,报酬也由平台发放,所以无论小王是否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在其接受配送任务后,已与配送平台公司之间建立了雇佣关系。小王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作为雇主的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在实践中,因外卖骑手与配送平台之间用工模式不同,各方需要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但在此仍需提醒各位外卖骑手,骑行送餐时应遵守交规谨慎行驶,对他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同时各配送平台也应规范用工,加强对骑手的管理培训,切莫因小失大。


经典案例2:

我们查阅了今年上半年上海各法院的相关案件判决显示,外卖骑手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他人损失普遍由平台方或雇佣方承担。

在5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宣判的原告与被告张某、被告上海蓝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2019年3月,张某驾驶电动车不慎将原告撞伤,连同自己的雇佣方公司一起被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上海蓝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派遣至生鲜平台从事外卖配送工作,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公司应就事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上海蓝遇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等共1.2万余元。


在5月9日闵行区法院宣判的另一起案件中,外卖员张某顺配送外卖时不慎将原告撞伤,被原告将平台方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协议》签订方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一同诉至法院。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应由何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张某顺是在“美团众包”平台注册为“众包员”,注册时需同意与沃趣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同时,沃趣公司在与上海三快智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时也明确会与注册“美团众包”平台的“众包员”签订《劳务协议》;两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均属有效。

其次,沃趣公司亦向三快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与张某顺签订的服务协议,由张某顺兼职自行抢单进行外送业务,并由沃趣公司支付其送单费用。最后,张某顺通过接单提供运送外卖的劳务服务并按照有关协议取酬,沃趣公司按有关协议结算并支付报酬。

法院依据事故发生时间、事故时穿着具有美团标识骑手服等事实,认定本起事故发生于张某顺接单配送过程中,从外观上认定他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最终,法院判被告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7.1万余元,外卖骑手张某顺前期垫付的5300元被要求返还。

在6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二审案件中,外卖员胡某某驾驶机动车不慎将原告撞伤,造成骨折且左腕关节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分析了胡某某和平台管理方之间的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某在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外卖平台注册为送餐骑手,事发当天系持续性为拉扎斯公司配送外卖,工作内容具有确定性,且确认胡某某的报酬系由拉扎斯公司的外卖平台发放。胡某某的外卖箱及服装均印有拉扎斯公司标识,外观与工作内容相一致。

拉扎斯公司虽主张骑手系在注册过程中由另一公司招募,但并无证据证明另一公司对骑手进行过任何管理约束行为,亦未证明胡某某的送餐报酬系由另一公司发放。一审法院认为,胡某某与拉扎斯公司虽未签订劳务协议,但事发时胡某某具备为拉扎斯公司运营的外卖平台服务的外观表征。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拉扎斯公司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对胡某某造成对他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拉扎斯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拉扎斯公司赔偿原告19.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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