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意外保险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分配

作者:郑君律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1-30 11:38:49

案例:

2008年7月25日,顾某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康宁定期保险各一份,受益人为其子小余,保险期间分别为终身和43年,保险金额分别为1万元、2万元;康宁终身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按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康宁定期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2009年4月25日,顾某为其子小余投保国寿两全保险(分红型)及国寿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一份,受益人为顾某,保险期限为80年,保险金额分别为1万元,被保险人在未成年时身故,累计死亡保额不超过5万元。2012年1月27日,案外人高某驾驶小轿车时因超越前车后操作不当,撞到路边大树及民房发生交通事故,致顾某、小余当场死亡,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于小余为被保险人、顾某为受益人的寿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顾某先死亡,小余的遗产由其父余某继承,并向余某给付了理赔款。对于顾某为被保险人、小余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则亦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小余死亡,被保险人顾某的遗产应当由其配偶、父母等人继承为由,故拒绝向顾某丈夫余某给付保险金。

余某诉称:其妻顾某于2012年1月27日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顾某生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一份,受益人为其子小余。小余同时在该起事故中身亡,根据事故当时两人座位位置、受伤程度、继承法的规定,应推定顾某死亡在先,小余死亡在后,故要求保险公司将顾某的保险理赔款作为受益人小余的遗产进行分配。请求判令将顾某的保险理赔款5万元作为其受益人小余的遗产进行分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顾某父母顾某某、朱某某亦诉称:同一次事故中,在不能确定顾某及小余死亡先后顺序的前提下,应该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顾某的遗产进行分配。作为顾某的继承人,其有权主张将顾某的保险理赔款5万元作为顾某的遗产进行分配。

保险公司辩称:余某主张根据顾某及小余的座位分布及事故发生的过程推定顾某先小余死亡,没有事实依据。顾某分别为自己及小余投保的两份保险合同,是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在同一次事故当中,在不能确定顾某及小余死亡先后顺序的前提下,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先死。因为《保险法》属于特别法,也是新法,效力层级高于《继承法》,应该优先适用保险法,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顾某的遗产进行继承。

法院认为,投保人顾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人顾某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意外死亡,已构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顾某和小余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同时死亡的情况下,如何推定死亡先后顺序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理由如下:(1)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顾某、小余在同一事故中当场死亡。余某主张以尸体检验鉴定书、理赔领款通知书、顾某和小余的座位分布,以及事故发生的过程来推定顾某死亡在先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2)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确定的是保险金的归属问题,应当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与继承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在两份保险合同所建立起的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范围内,可以对同一事件的有关事实作出不同的推定。即便保险公司已在被保险人为小余、受益人为顾某的保险合同中作出了顾某死亡在先的推定,在本案中又作出小余先死亡之推定,仍然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法原理。本案中,被保险人顾某与受益人小余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应当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推定受益人小余先死亡。(3)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上看,《保险法》属于特别法,应当予以优先适用。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该规定解决的是相关主体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其前提是被继承的遗产已经确定,不存在遗产归属的争议。但在本案中,被保险人顾某与受益人小余在一起事故中同时死亡,保险金应当成为谁的遗产尚且存在争议,不存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同时,《继承法》司法解释只是规定了在继承过程中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情况下,遗产处理的一般原则。而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其中两人还存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这一特殊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保险法》则作出了推定受益人先死亡的特殊规定。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上述《保险法》的规定应当予以适用。

据此,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作为顾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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