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被处行政拘留

作者:郑君律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2-24 08:54:08

文章来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的某天,马明明骑电动车回家,超越骑自行车的小红时发生擦碰,导致小红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马明明刹车回头看,此时小红倒在地上,正欲起身。

可马明明却未下车处理事故,径自离开了现场。

第二天,小红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肘骨折,遂报案。公安机关受案后开展调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调取了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分别对小红、马明明进行了询问。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为马明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明明处以行政拘留。

马明明不服,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并不知晓与小红发生擦碰,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到案证据显示马明明和小红发生擦碰后,马明明的电动车剧烈晃动,马明明立即脚踩地以平衡车辆,并且刹车回头看,此时小红倒在地上,右手被压在身下,欲起身尚处于半蹲的状态,可见马明明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但马明明未停车保护现场、也未报告执勤的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马明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驾车驶离现场,已构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合法,程序并无不当,马明明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这里的“车辆”指的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妥善处理,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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