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答辩状

作者:郑君律师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1-28 11:11:58

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接受周某的委托,指派郑君律师担任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0)浙04XX民初XX号】的代理人,现代理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赔偿。

1. 伤残赔偿金无异议;

2. 医疗费286534.16元;

3. 营养费标准过高,认可15元/天;

4. 交通费: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由法院酌情认定;

5. 住宿费:并非原告本人到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支出的费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可;

6. 护理费:家属护理认可154元/天;2019.11.7-2020.3.27护理费25460元,其中2020.1.6-2020.3.11护工费1293.6元、2020.3.23-2020.3.27期间护工费属于重复主张。2020.6.12-2020.7.24共计42天,护工费5517.4元,2020.6.12-2020.7.9共计27天,护工费计3546.9元。

7. 司法鉴定费并非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8. 后续护理依赖,对其定残后的护理费按照3年计算较为合理,故应为169149元(56383元/年×3年×100%)。

9. 残疾器具费、后期尿不湿费用、其他用品费用,原告对此均未提供相应的医嘱证明予以证实,故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二、关于事故车辆保险。

案涉事故车辆浙AXX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非医保费用。

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中,非医保费用,应当优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四、被告周某已经向原告垫付10000元及医疗费64787.97元。

综上,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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