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费最终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作者:郑君律师 来源:浙江法制报 时间:2020-09-19 17: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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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婺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受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时,查明金华市道交救助基金中心预先垫付了受害人的部分医药费。依据婺城区法院与道交救助中心联合制定的《垫付救助金追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困难补助工作协作机制》,法院即将道交救助中心列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当场调解成功。这也是协作机制建立后处理的第一起案件。

作为一种应急性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及时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填补受害人损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常常遭遇垫付的“救命钱”迟迟得不到返还的情况,影响基金的健康运行和良性循环使用。协作机制出台后,婺城区法院可将道交救助中心垫付款追偿事宜纳入案件处理范围,由赔偿义务人直接向道交救助中心偿还垫付款

2019年10月25日,丁某与邓某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受伤的邓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6日死亡。经交警部门核实,此次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暂无支付抢救费用的能力,抢救费用又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经申请,金华市道交救助基金中心垫付了邓某的抢救费用15万余元。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法官在开庭时查明道交救助中心预先垫付过医治费用,当场追加为第三人,并通过移动微法院组织调解,后各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随即出具调解书,明确保险公司将赔偿款中属于道交救助中心垫付的款项直接支付至该中心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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